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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法律文本中,民主一词出现的语境不尽相同,其规范内涵也有差异,但都体现了宪法的人民民主原则,并通过法律规定将其具体化。
对帝国官员和殖民地总督来说,帝国意味着英国的宗主权以及王室和议会的权威。理查德·克布纳和赫尔穆特·施密特对此指出:在1886年,被称为‘帝国主义者是一种赞美,而不是一种辱骂。
列文指出:19世纪末20世纪初,对于大多数欧洲人(除了那些自身屈从于帝国的人)来说,‘帝国是一个正面(positive)概念。总的来说,清政府在对外交往中,前期主要以天朝自居,后期则以大清或大清国自称,中国这一名称的使用则贯穿前后。从19世纪70年代起,随着第二次科技革命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西方国家进入竞争更为激烈的时代,特别是争夺海外殖民地,帝国主义作为一种时代的产物出现了。对英国两党政治家来说,帝国就是大不列颠力量和国际威望的象征,没有什么东西能够与帝国的存在相比拟。请中堂详询,应否转电总署求酌办云云。
西方殖民帝国竭力强调与罗马的渊源关系,主要是为了从政治文化上赋予自身帝国正统性与合法性。其二,战败耻辱和国家危机,促使李鸿章、清政府以及部分知识分子的思想发生改变。这一表述的调整表明了我们党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新探索,集中体现了党的实事求是基本路线。
在讨论宪法修正案草案时,有委员认为,把高度文明、高度民主改为富强、民主、文明,突出了经济建设,把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阐述得更加清晰。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其中,第一个问题就是:这次宪法修改草案,加强了人民民主,也就加强了以人民民主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明确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
关键词:现行宪法 社会主义 人民民主原则 全过程人民民主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现行宪法。他在讲话的第二部分专门谈到民主与解放思想的关系,指出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发展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作出了许多重要论述。宪法序言规定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这种表述既体现两者性质上具有共同性,同时也反映人民民主发展的新特点。我国现行宪法颁行40年来,以其丰富的民主内涵,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落实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提供了坚实的规范基础。为了让人民群众通过非国家机关的途径参与国家管理,宪法规定了直接民主的途径,为拓展社会主义民主形式留有较大的空间,很具包容量。
这就保证了国家权力存在形态与人民意志的统一,体现了高度的人民民主和集中。3.宪法第3条的民主内涵 宪法第3条规定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邓小平提出新宪法要给人面貌一新的感觉。新时代以来,我国对民主的深入研究和生动实践,提炼出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人民民主原则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
作为人民行使制宪权的实践,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遵循民主原则,塑造了人民民主宪法的形象,展现了新中国制宪权的人民性与民主性,赋予了民主原则以新的时代内涵。现行宪法实施40年来,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实践中,不仅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通过2004年宪法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人权的保障更加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的核心价值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取得历史性成就,成为新时代我国民主政治领域具有重大创新意义的标志性成果。邓小平同志很快批示:我赞成第三方案,相应的这次人大只修改宪法这一条,其他不动。
对民主与法制的高度重视,以及将人民民主原则写入宪法是邓小平领导宪法修改工作的重要理念,也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的: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开展,人民当家作主更为扎实,基层民主活力增强,爱国统一战线巩固拓展,民族团结进步呈现新气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得到全面贯彻,人权得到更好保障。这一条与宪法第17条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的规范是相互衔接和呼应的,形成了完整的民主规范群。宪法第2条第2款确立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代表制民主。对此,有学者认为,第2条第3款把原则性(依照法律规定)和灵活性(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高度结合起来,使我们可以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适时地采取多种有效的途径和形式,把人民当家作主这个最大最根本的权利落到实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其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来说也是一种集中。
革命委员会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如继续保留,则不符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精神。集中指导民主,民主在集中的体制机制中才能平稳有序运行。
(三)学界探索民主理论 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成立以后,围绕宪法修改与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学界深入探索民主理论,积极为宪法修改草案的完善献计献策。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起点。
四个现代化,特别是高度民主、高度文明,过去没有反映到宪法里,这次要反映进去。社论说,这次全民讨论宪法草案,既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又是人民学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一次很好的实践。
有人主张第二章继续规定国家机构,第三章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同时,民主集中制要求在国家权力配置与运行的各个环节体现民主,确认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明确其他国家机关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精神。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其后,根据大家的建议,增加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目的是强调人民通过各种渠道参与国家管理,具体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因此,从民主精神和规范渊源来说,现行宪法是五四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宪法草案第20条以概括性条文规定了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科学事业、卫生体育事业、文艺事业、出版发行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事业和其他文化事业,有公民提出应扩充该条内容的建议,宪法修改委员会据此及时作出调整,以第19、20、21、22条分别规定了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文化,从一个条文扩充到四个条文,这比原来草案中合为一条,加重了分量,也充实了内容,体现了全民讨论对宪法修改产生的民主价值。
这一修改有助于民主发展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相互衔接,同时全面体现民主、文明与经济建设的内在逻辑。但是民主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应该先从基层抓起。
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充分吸纳民意,夯实宪法的民主基础,为通过修宪凝聚社会共识奠定了民意基础。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之际,我们要认真总结40年来宪法实施的成就与经验,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发展,以保证全过程人民民主得以全面贯彻。
现行宪法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民主原则,创新修宪过程的民众参与机制,以多样化的途径吸纳民众对修宪的意见,使其具有广泛的民主基础。三、现行宪法文本中的人民民主原则 在现行宪法文本中,民主一词共出现14次。该条规定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党的领导与总纲第5条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起构成了解释我国宪法上民主规范体系的基本原理和语境,表明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自2005年以来,引入立法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基层群众对立法的意见。
这个问题建议在人大会前议一下。胡乔木指出:这次宪法的修改,就是按照这样一个精神来进行的。
不过,1979年修宪《决议》只解决了七八宪法在国家机构设置中的规范表述问题,并没有纠正七八宪法存在的不正确民主观念,也没有彻底肃清文化大革命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造成冲击的流毒。他认为,我们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但是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要积极创造民主的条件。
要建设一个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比如,全民讨论宪法修改草案强化民主的理性沟通,既吸收民众对修宪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通过严格的修宪程序安排,对民意本身进行充分的辨析,寻求最大的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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